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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程序的意义读后感

上传者:似水流年 |  格式:doc  |  页数:4 |  大小:0KB

文档介绍
就是政府的一个机构,其权威自然也来自于政府。而上文已经分析过了,中国的政府必然受制于“民意”。在民意与程序相冲突的情况下,政府有必要限制程序的适用来满足“民意”,以维护自身的权威和正统。审判监督程序,信访制度的根基就在于此。因此,导致了法院的判决缺乏既定力。在法院权威尚未被完全树立的情况下,期望司法程序达到理想的“终局性”状态是不可能的。大名鼎鼎的“刘涌案”正是这种窘境的体现。黑社会老大刘涌虽然在二审中被改判为死缓,在程序上无可挑剔,但最终因为“民怨过大”,被最高院提审,并被毫无悬念地判处死刑。此类窘境也是非常无奈的选择。在民众不太信任程序的情况下,我们只能退而求其次, 采取另外一种办法来满足民众对实质正义的渴求, 以避免出现民众对政府的不信任。窥一斑而现全豹。为什么“理想”的程序与我国当下社会的不相容呢?归根结底在于我国当下社会中仍存在不少的传统社会因素,它和“理想”的程序属于两个完全不同的逻辑体系,自然难以相容。结语:跨越理想与现实的鸿沟不得不承认,西方模式是目前人类社会发展最为成熟的模式(没有之一), 在我国改革开放的当下,传统社会模式最终会与西方模式结合,形成有中国特色的“西方”模式。但是不论传统模式与西方模式如何结合,法治都是不可或缺的一环。作为连接法律与现实桥梁的程序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但是世界上没有空中楼阁,程序建设的出发点应该着眼于当下社会,而并非是西方法治的应然。季卫东老师有一句话说的好,对于现代社会而言“个人如果不把利益转化为权利,那么这种利益时不安定的。国家如果不把服从转变成义务,那么这种服从是不可靠的。实现这种转变的装置是程序。” 7在社会利益日趋复杂化的当下,如何从当下社会出发,跨越理想与现实的鸿沟,设计出一套既符合现实又符合理想的可行的法律程序,如何正确地引导民众对程序乃至法律的信仰是每一个中国法律人都必须面对的问题。 7详见季文第 44页结语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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