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始即决定采用五编制。?五编制的采用可以说不仅仿照德国民法典,Р也是效法日本等国,以后五编的内容则多来自德国民法典。民法学家梅仲协Р先生指出:“现行民法采德国立法例者十之六七,瑞士立法例者十之三四,Р而法日苏联之成规,亦尝撷取一二。”所以说旧中国的民法,是继受德国民Р法典而来,实不为过。Р除了在法律上受德国民法典的影响外,旧中国的民法学者也大都是对德Р国民法有较深知识的人,因而德国民法的理论也由此影响到旧中国。Р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长期没有制定民法。 50 年代初曾草拟民法草案,Р分总则、所有权、债、继承四编,如加上另已公布的婚姻法,实际上仍为五Р编制。以后各次民法草案未采五编制。?1986 年公布的《民法通则》,由于其Р本身不是完整的民法典,当然不可能采用五编制。在民法教学中因此也不再Р依五编制讲学,但是到?80 年代后半期,德国民法的影响又在各方面表现出Р来,特别在一些教科书中。而且这种影响有越来越大的趋势,德国民法理论Р也在民法学界一直存在,先是潜在的,以后则成为明显的。这可以从近十余Р年来民法书刊中看到。在台湾,由于一直适用中国民国的立法,加之从德国Р学习归来的学者的努力,德国民法的影响一直存在而且十分重要。台湾在民Р事法律方面虽然也受到美国法的影响,但总地看来,德国法的影响仍占主要Р地位。Р这种情形都不是偶然的,中国是个成文法国家,而德国民法在成文法国Р家的地位是具有根基性的,加上中国的传统,德国民法的影响在近期会更加Р扩大,在将来也会长期存在,是不可否认的。因此,研究、探讨德国民法典,Р从其中取得经验教训,以促进我国的立法工作和研究工作,仍不失为我国民Р法学者的重要任务。Р最后,感谢苏老师一个学期来的谆谆教诲,苏老师是当今中国不可多得Р的优秀学者和法律工作者之一,希望苏老师能够继续自己的比较法的研究,Р继续推动中国法律事业的发展。祝老师工作顺利,更上一层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