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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农村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政策

上传者:似水流年 |  格式:doc  |  页数:18 |  大小:0KB

文档介绍
利用计划中, 优先安排灾后重建用地计划。计划指标不足的在省内调剂安排, 追加用地计划指标。非硬化道路和农田水利、畜禽养殖场等农业建设用地可不列入用地计划。对规划异地重建的村庄和集镇, 凡废弃村庄和集镇具备复垦条件的, 可以使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周转指标。(三) 建立用地审批快速通道。依据灾区重建各类用地需求, 简化审批程序, 实行先用后批和边用边批, 及时、高效、依法提供建设用地。(四) 实行灾后重建用地收费减免政策。对在地震中造成房 10 屋倒塌、损毁, 需要原址或异地重建的, 免收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和土地出让收入。(五) 加大损毁耕地整理复垦力度。在保障灾后恢复重建各项用地的同时,注重做好耕地保护工作。《甘肃省地震灾区城镇居民住房恢复重建实施意见》(甘政办发〔 2008 〕 197 号) 规定, 对廉租房和政府组织建设的安居住房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应; 在原址重建住房的, 可按原方式使用土地, 免除相关费用。根据灾后重建规划确定的城镇廉租住房、安居住房建设项目, 涉及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 可以边建设边报批,按用地审批权限办理用地手续。六、灾后恢复重建过渡性安置政策国务院《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国务院 526 号令) 对灾后恢复重建时期的过渡性安置政策做出了以下规定: 1、对地震灾区的受灾群众进行过渡性安置,应当根据实际情况, 采取就地安置与异地安置, 集中安置与分散安置, 政府安置与投靠亲友、自行安置相结合的方式。 2、过渡性安置地点应选在交通条件便利、方便受灾群众恢复生产和生活的区域,并避开地震活动断层和可能发生洪灾、山体滑坡和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雷击等灾害的区域以及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工厂、仓库; 实施过渡性安置应当占用废弃地、空旷地, 尽量不占用或者少占用农田, 并避免对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源保护区以及生态脆弱区域造成破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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