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代替人民币在市场上流通。第四十二条伪造、变造人民币,出售伪造、变造的人民币,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的人民币而运输,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尚不构成犯罪的, 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一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三条购买伪造、变造的人民币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的人民币而持有、使用,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一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四条在宣传品、出版物或者其他商品上非法使用人民币图样的, 中国人民银行应当责令改正, 并销毁非法使用的人民币图样,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五条印制、发售代币票券,以代替人民币在市场上流通的, 中国人民银行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并处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3 、中国人民银行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摘录) 第六条金融机构在办理业务时发现假币,由该金融机构两名以上业务人员当面予以收缴。对假人民币纸币,应当面加盖“假币”字样的戳记; 对假外币纸币及各种假硬币, 应当面以统一格式的专用袋加封, 封口处加盖“假币”字样戳记, 并在专用袋上标明币种、券别、面额、张(枚)数、冠字号码、收缴人、复核人名章等细项。收缴假币的金融机构( 以下简称“收缴单位”) 向持有人出具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印制的《假币收缴凭证》, 并告知持有人如对被收缴的货币真伪有异议, 可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或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当地鉴定机构申请鉴定。收缴的假币,不得再交予持有人。第十条持有人对被收缴货币的真伪有异议,可以自收缴之日起 3个工作日内,持《假币收缴凭证》直接或通过收缴单位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或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当地鉴定机构提出书面鉴定申请。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鉴定机构应当无偿提供鉴定货币真伪的服务, 鉴定后应出具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印制的《货币真伪鉴定书》,并加盖货币鉴定专用章和鉴定人名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