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浸出车间防火安全规范

上传者:非学无以广才 |  格式:doc  |  页数:34 |  大小:0KB

文档介绍
安装与使用应符合国家苗行业标准规范的有关规定。第 3.0.5 条设备的布置应有利于车间内部的通风。第 3.0.6 条入浸物料的输入和粕的输出设备, 其进出口宜采用高位布置,并应在输送设备的室外段设排气口。第 3.0.7 条浸出车间内应配置固定或移动式溶剂蒸气检测报警器。第 3.0.8 条车间应备有防爆排风机。固定式排风管出口宜高出层面至少 1.5m。第 3.0.9 条车间内应装有蒸气冲洗装置。第 3.0.10 条溶剂罐的呼吸阀终端和浸出系统废气排出口处应装阻火器,废气排放口应于屋面顶 1.5m。第 3.0.11 条通向设备的直接蒸汽管道应装有止回阀。第 3.0.12 条所有管道及管件的表面,必须涂刷防腐涂层,埋地钢管应采用防腐绝缘或其他防护措施。第 3.0.13 条车间的裸露管道及管件应涂刷不同颜色的油漆,管道的油漆颜色应符合下列规定: 蒸汽: 白色水: 绿色溶剂: 红色油和混合油: 黄色溶剂蒸汽: 兰色自由气体: 淡兰色第 3.0.1 4条工作温度高于 650 C 的设备和管道冷冻系统的设备和管道(冷却冷凝系统除外) ,必须用非燃烧材料保温。热力管线和设备保温后,其表面温度不宜高于环境温度 150C 。第 3.0.15 条严禁将溶剂管道与蒸汽管道、配电线路敷设在同一或交叉相通的管沟(槽)内。第 3.0.16 条溶剂和混合油管道应采用焊接或法兰连接,并应尽量减少接头。平敷管道的倾斜度,应符合规定。第 3.0.17 条生产装置中的玻璃液位计,玻璃视管应装有保护套, 并应两端装阀门。第 3.0.18 条生产装置中不得使用普通皮带传动,应采用保持良好的润滑的链条或齿轮和能防止静电的皮带传动。第 3.0.19 条生产装置中的设备、容器、操作平台、管道、建筑物金属构件和栅栏等非带电裸露金属部分,均应接地,其电阻不宜大于 100 ?。管道法兰应跨接,跨接导线电阻不应大于 0. 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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