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是, 在实际运行中, 由于我国行政管理中的中央集权制、单位体制,以及政府运行中的强行政弱法治等因素的制约,这种指导与被指导关系很容易演变为领导与被领导关系,也就是说居民委员会这一群众自治组织的自治功能逐步弱化,而行政管理功能逐步强化,以至于和群众自治相比,它更像是政府行政管理机构和功能在基层的延伸和扩展。 16 、城市基层社区的形成和发展我国城市基层社区是在城市街道办事处辖区和居民委员会辖区这种特定法定社区基础上产生发展起来的。从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所发挥的职能来看, 他们都或多或少从事着我们后来称之为社区建设的工作内容,并在实际上成为社区建设的组织主体,尤其是居民委员会所承担的公共福利、治安保卫、调解纠纷、动员居民、反映民意等职能完全可以归结为社区建设的内容。但是,城市基层社区的形成发育和我国转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背景下城市基层街居体制的变革联系在一起,和街居体制的职能转变,以及逐步向社区服务、社区建设的拓展密不可分。 1 .社区概念的出现 1978 年以后,被“文化大革命”严重破坏的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首先得到恢复,而为了适应改革开放的新形势,街居体制开始逐渐发生变化。经济体制的变革必然要求政治体制,尤其是国家的行政管理体制的变革与其相适应,而处于城市基层的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因为直接处于各种社会问题的最前沿,直接面对各种社会问题,为应付各种挑战其进行变革也是必然的。这种变革最初都是在街居体制的基础上以“社区服务”的名义展开的,而正是社区服务的提出将“社区”的概念引入我国城市基层工作的视野之中。 1987 年,民政部在武汉召开部分城市社区服务座谈会,在探讨社区服务理论的同时,交流了多个城市开展社区服务的经验。会后,民政部门开始有选择地进行社区服务试点,以摸索不同层次、不同类型社区开展社区服务的实践经验。 1989 年, 民政部在杭州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