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 、工程项目招投标等资料文件流转审批过程中、存在明显错误但未发现的; (2) 在合同( 协议、合约) 等签订和履行过程中、在工程项目招投标过程中, 因过错、玩忽职守、内外勾结、泄漏或窃取企业(商业、技术)机密等,造成经济合同纠纷,造成公司经济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 (3) 因过失、渎职、玩忽职守等审批签字原因造成浪费损失的或工期延误、质量事故、安全事故及隐患的; (4 )对事故处置不力,导致后果扩大或造成次生事故的。六、审批签字责任界定及处理 1 、审核不仔细,在存有错误的材料文件上审批签字的,给予直接责任人和第一审批责任人口头警告; 三次以上的, 给予记过等行政处分。 2 、合同、经济纠纷或工作失职,物料损失直接与间接损失在 5 万元以下的, 受国家其它行政部门处罚或返工材料人工费用在 5 万元以下的,安全事故有人员受伤或者直接与间接损失在 1 万元以内的, 直接责任人、第一审批责任人、第一领导责任人书面检查, 给予行政警告、记过直至记大过处分, 其他审批领导均承担相应责任。并按照审批责任划分分别处以罚款、一次赔偿的经济处罚。 3 、合同、经济纠纷或工作失职,物料损失直接与间接损失在 5 万元以上的, 受国家其它行政部门处罚或返工材料人工费用在 5 万元以上的, 安全事故直接与间接损失在 5 万元以上的, 视情节对各审批人员进行问责,对直接责任人、第一审批责任人、第一领导责任人处书面检查、给予行政记过直至开除处分, 其他审批领导均承担相应责任。造成经济损失的, 按照审批责任划分分别处以罚款、一次性赔偿甚至全额赔偿的经济处罚, 违反国家法规的, 由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4 、以上问责及处罚,即使签字人已调岗或离职,公司也保留追溯其审批责任的权利。七、本制度由总部综合办公室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执行。上海民泰投资(集团) 森蓝环保(上海) 有限公司 2013 年 125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