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钻石回购协议(江津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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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编号: 钻石回购协议甲方:金叶珠宝专柜乙方: 甲乙双方本着公平、平等的原则自愿订立协议如下: 第一条:本协议有效期五年,自双方代表(乙方为本人)签字之日起计算,即时年.月日至年月日止第二条: 甲方只回收在金叶珠宝专柜售出的钻石类首饰( 钻戒、钻坠、钻石手链等)。第三条: 签订钻石回收协议必须附上质量保证单, 吊牌复印件 1份、购钻石本人身份证复印件1 份、所购首饰证书复印件 1 份,否则所签协议无效。第四条: 在甲方店面购买的首饰, 在签订回购协议后换新款须超出原首饰价格 1000 元以上, 才可再次签订回购协议,回购有效期则按换款之日起再次计算,五年有效期;如未超出 1000 元, 不再签订回购协议, 原回购协议将自动失效并换新款收回, 但仍可享受免费换新款服务第五条: 签订第二份协议时, 应将原回购协议回执到本店, 作废处理, 第二份协议签订的实付金额为原首饰价格与现补首饰差价的合计,所产生的费用均为原首饰和所换首饰的总和(刷卡、赠品、发票) 第六条:钻石首饰回收标准: 1 ,钻石没有损坏,镶嵌金托没有破损,能通过本公司工艺师的质检标准。 2 ,携同所购首饰的标签、质量保证单、证书保存完好无损。第七条:本协议签订之日起满五年回收首饰实付价格 100% 第八条:钻石首饰销售过程中是所产生的费用在回收时扣除,刷卡扣除 2% ¥,已开发票扣除 15% ¥;赠送的礼品不回收,直接扣除礼品金额。赠品¥第九条:钻石首饰明细表: 编号品名标重克拉重量颜色净度实付价格赠品刷卡发票回收价格甲方:金叶珠宝专柜乙方: 联系方式: 身份证: 联系地址: 联系方式: 盖章生效: 联系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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