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条争议解决 9.1 协商双方如就本协议的解释或履行发生争议时,首先应努力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9.2 诉讼如果在日内双方经协商对争议仍然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任何一方均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十条生效和变更 10.1 生效日本协议在双方签署本协议之日起生效。 10.2变更对本协议的任何变更除非经双方书面签署,否则不应生效。第十一条通知 11.1 本协议条款之下所允许或被要求发出的所有通知以航空挂号邮递、快递或传真等书面通知方式发送至另一方如下地址( 或另一方书面通知的其它地址),则应视为通知发出方已经适当履行了通知义务。本协议下收到通知的日期或通讯往来的日期为信件寄出后的天(如果以快递等邮递方式递交的信件),或者是发出后的个工作日(如果以传真方式发送)。送至: 回购方股权回购方: 地址: 联系电话: 送至: 被回购方股权被回购方: 地址: 联系电话: 第十二条其它 12.1 本协议构成双方之间有关本协议事项的完整协议,取代此前与本协议相关的任何意向或谅解,并且只有经双方授权代表签署书面文件方可修改或变更。 12.2 本协议条款可分割,即如果任何条款被认定为不合法或不可执行,该条款应当从本协议中取消,且不影响本协议其他条款的效力。 12.3 任何一方不行使或迟延行使本协议项下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其它合同或协议项下任何权利、权力或特权不应视为对该权利、权力或特权的放弃,并且任何个别或部分地不行使任何权利、权力或特权不应妨碍任何将来的对该权利、权力或特权的任何行使。 12.4 本协议以中文写成并签署一式六(6)份,其中回购方和被回购方各执二(2 )份、回购方留存二( 2 )份备档或用于登记之用;各份文本具有同等有效性和效力。回购方签署: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 被回购方签署: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