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时限等。(三) 补助性资金的资金名称、政策依据、补助对象、补助标准、补助数量及金额、举报电话等。第六条对乡镇财政资金公开公示的形式和时限, 相关资金管理办法有明确规定的,按规定执行;没有明确规定的,按以下规定执行。(一) 财政补助性资金必须在基础信息采集后, 补贴发放前, 以村民小组为单位, 将补贴到户名册在村务公开栏进行公示。公开公示时间不少于 7 天。(二) 项目建设资金必须分别于项目批复后、资金指标文件下达后、工程完工后, 在乡镇政务公开栏、村务公开栏或项目建设所在地进行公开公示。公开公示时间不少于 7 天。(三)对于影响较大、群众关注度较高的乡镇财政资金, 还可以通过广播、电视、网络等方式进行政策宣传。第七条对由乡镇其他基层站所、单位、村委会负责公开公示的项目,乡镇财政所要就以下方面进行配合和督促检查。 1 、是否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公开公示。 2 、是否达到规定的公开公示时限。 3 、是否将应该公开公示的内容全部公开公示。 4 、是否存在隐瞒实情、虚假公示情况。 5 、公开公示形式是否符合规定等。第八条对未达到公开公示要求的, 乡镇财政所要督促相— 10—关责任主体及时整改。对拒不整改的, 乡镇财政所要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上级有关部门应及时处理。第九条乡镇财政所要对每项资金公开公示的情况, 采用拍照等方式,形成监管记录备查。发现财政财务违法行为的, 乡镇财政所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向上级财政部门报告, 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应当及时调查核实, 并依照《会计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严肃查处。第十条乡镇财政所要设立监督举报电话和举报箱, 并对外公布。第十一条乡镇财政所要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进行接访和记录, 并会同有关单位及时向来访人进行回复处理, 并及时整理保存好各项接访、回复处理材料。处理结果要及时向当地党委、政府报告;需向上级财政部门报告的,要及时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