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票、必要的账簿、单据和有关部门的证明;Р(二)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Р投保人、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单证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Р赔偿处理Р第二十七条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Р第二十八条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有权选择下列方式赔偿:Р(一)货币赔偿:保险人以支付保险金的方式赔偿;Р(二)实物赔偿:保险人以实物替换受损标的,该实物应具有保险标的出险前同等的类型、结构、状态和性能;Р(三)实际修复:保险人自行或委托他人修理修复受损标的。Р对保险标的在修复或替换过程中,被保险人进行的任何变更、性能增加或改进所产生的额外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Р第二十九条保险标的遭受损失后,如果有残余价值,应由双方协商处理。如折归被保险人,由双方协商确定其价值,并在保险赔款中扣除。Р第三十条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Р(一)固定资产部分Р1、全部损失Р保险金额等于或高于出险时保险标的市场估计价值时,其赔偿金额不得超过保险标的市场估计价值;保险金额低于出险时保险标的市场估计价值时,按实际损失计算赔偿,最高赔偿金额不超过保险金额。Р2、部分损失Р保险金额等于或高于出险时保险标的市场估计价值时,其赔偿金额按实际损失计算;保险金额低于出险时保险标的市场估计价值时,其赔偿金额按保险金额与出险时保险标的市场估计价值进行比例计算,最高赔偿金额不超过保险金额。Р(二)存货部分Р1、全部损失Р保险金额等于或高于出险时保险标的市场估计价值的80%时,其赔偿金额不得超过保险标的市场估计价值的80%;保险金额低于出险时保险标的市场估计价值的80%时,按实际损失计算赔偿,最高赔偿金额不超过保险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