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告中的林地地类,按照财政部、国家林业局财综[2002]73 号规定的征收标准确定。具体征收标准如下: (一)用材林林地、经济林林地、薪炭林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收取 6元。(二)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收取 4元。(三)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地,每平方米收取 8元;国家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地,每平方米收取 10元。(四)疏林地、灌木林地,每平方米收取 3元。(五)宜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每平方米收取 2元。城市及城市规划区的林地,可按照上述规定标准 2倍收取。对农民按规定标准建设住宅占用林地,在“十五”期间暂不收取森林植被恢复费。永久征占用林地的,森林植被恢复费由用地单位向省林业厅缴纳;临时占用林地的,由用地单位向有审批权限的市、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缴纳。森林经营单位申请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需占用林地的, 不需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占用或者征用林地未被批准时,可以在接到不予批准通知之日起 7日内向有关林业主管部门收回预交的森林植被恢复费。八、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占用征用林地的处罚措施占用征用林地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应按照《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 10元至 30元的罚款。其中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构成犯罪的,则按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属单位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占用林地的,除依法给予上述处罚外,还应按照《监察部国土资源部关于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行政处分暂行办法》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非法占用林地不足 10亩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10-20 亩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20亩以上的, 给予开除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