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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森林植被恢复费省统筹资金管理办法

上传者:相惜 |  格式:doc  |  页数:8 |  大小:0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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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加强资金的检查和管理;开展资金绩效评价自评工作。(二)市县林业局职责:对本级项目单位申报资料的审核结果负责,并及时了解资金到位、项目实施、资金使用等情况,加强项目资金的监督和管理,根据国库集中支付以及财政报账制有关规定,对有关凭证严格审核,确保支付金额、内容以及相关资料、凭证的真实、合规和完整。第十一条项目单位职责:(一)确保申报项目及其报告的合法性、真实性以及可行性。(二)认真组织项目实施,按期完成任务。确保资金专款专用,及时提供报账凭证,并确保报账凭证真实、完整。按照有关规定年终编报支出决算。第六章绩效评价第十二条按照《关于印发<广东省财政支出绩效评价试行方案>的通知》(粤财评〔2004〕1号)和有关规定对省统筹资金开展绩效评价。(一)省市县财政部门和林业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绩效评价工作,财政部门根据项目实施情况与工作需要,组织开展资金重点评价,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结果,并将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资金安排的依据之一。(二)各项目申报(承担)单位按照绩效评价有关规定和要求,在项目申报时确定科学合理的绩效指标,确定所要达到的绩效目标,并在项目完成后主动开展绩效自评,按时提交自评结果。第七章监督管理第十三条各市、县(市、区)林业、财政部门每年对森林植被恢复费的使用情况及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并于每年3月1日前,将上年度项目检查验收情况以书面形式报送省林业局、省财政厅。省林业局将会同省财政厅不定期组织检查。第十四条发现有骗取、挤占、截留、滞留、挪用森林植被费或其他违反财政资金管理规定行为的,由财政部门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有关规定处理或处罚,移送有关部门追究责任人员的法纪责任,并予以通报。同时在下一年度计划中停止安排项目所在市、县同类项目,视整改情况考虑项目所在市、县以后年度资金安排。第八章附则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出之日起执行。第十六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林业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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