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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电大《民法学2》考试复习资料小抄整理版

上传者:梦&殇 |  格式:doc  |  页数:11 |  大小:0KB

文档介绍
某的儿子享有继承权是无可置疑的,乙、丙享有继承权是因为曾某所立遗嘱无效。 2、本案如何处理?法律根据是什么? 答:本案的处理应首先分清曾某的遗产有哪些:(1)曾某与前妻共有房子六间,根据夫妻共有及继承的规定,曾某拥有六间房屋中的三间,其他三间应为其前妻所有,其前妻死后, 分别由曾某和其儿子甲各继承 1.5 间,因而, 本案,曾某所遗留的财产为房屋 4.5 间。对于曾某所立的遗嘱,应认定为无效,因为曾某所立遗嘱没有考虑到作为未成年人的利益, 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因而其所遗留的房屋应作为遗产按法定继承的规定处理。本案中丙与曾某确立夫妻关系的时间尚未满 8年,对曾某的房屋不能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但其可以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与甲、乙共同继承曾某的 4.5 间房屋,即甲、乙、丙每人可分为遗产为 1.5 间。 9、王某有一女王乙、二子王甲、王丙, 配偶、父母均已逝世,王某长期与王乙共同生活,后王乙因病去世。王某与女婿及一外孙女共同生活。王甲有一子。王丙婚后无子女。 1994 年王某去世,留有遗产三万元。王某去世后,因王丙伤心过度相继病故。问:财产如何分配?法律依据是什么? 答:⑴王某去世后,无遗嘱应按法定继承办理。⑵王甲、王乙、王炳应是第一顺序继承人有权继承。继承法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继承开始后, 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⑶王丙在王某去世后病故,后于王某死亡,王丙有权继承,但其继承的份额由其配偶转继承。我国司法解释规定,继承开始后,即承认没有表示放弃继承,并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 其继承遗产的权力转移给他的合法继承人。⑷王义先于王某死亡,但女婿对王某尽了赡养义务,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法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⑸王甲、女婿及王丙妻各得一万元遗产。我国继承法规定,同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在继承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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