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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大《民事诉讼法学》考试复习资料小抄版

上传者:似水流年 |  格式:doc  |  页数:16 |  大小:132KB

文档介绍
辖。(2)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3)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Р33、公式催告程序终结的情形有哪些?Р答:(1)在申报权利的期间没有人申报的,或者申报被驳回的,公示催告申请人可以自申请权利期间届满之口起 1 个月内申请人民法院作出判决。逾期坪;申请判决的,终结公示催告程序。(2)公示催告期间申请人撤回申请的,可以裁定终结Р公示催告程序。(3)人民法院作出无效判决(除权判决)并再次通知和公示后,公示催告程序终结。(4)公示催告期间,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申报权利的,公示催告程序也应终结。Р34、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效力是什么?Р答:(1)民事诉讼法对人的效力。民事诉讼法对人的效力,是指本法对哪些人适用,哪些人应受其约束,诉讼当事人不论其国籍如何,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民事诉讼,必须遵守本法。(2)民事诉讼法对事的效力,民事诉讼法对事的效力是指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受理案件的范围,即哪些案件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进行审理,是人民法院主管的范围。(3)民事诉讼法的时间和空间效力。民事诉讼法的时间效力,是指民事诉讼法发生法律约束力的期间,民事诉讼法的空间效力是指《民事诉讼法》适用的空间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诉讼,适用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Р35、诉权和诉讼权利的关系是什么?Р答:诉权和诉讼权利,既有密切联系,又有所区别。诉权是诉的法律制度,确定当事人诉讼的基本权利,是诉讼权利的基础。而诉讼权利则是诉权的具体表现形式。享有诉权的人进行诉讼,必须具有一定的程序和方式,一定的程序和方式体现一定的诉讼权利。两者的区别是:诉讼权利是程序法上规定的从事诉讼活动的系列权利,而诉权是实体法和程序法两方面法律所确定的有权进行诉讼的权利,实体法确定的权利是诉权的实质,程序法确定的权利是诉权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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