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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歇尔判例与联邦印第安人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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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张张目。欧洲的征服和殖民观是马歇尔作出判决的时代背景。在一定程度上, 马歇尔几乎不加批判地全盘接受了这个传统, 这一点在第一个判决里体现得尤其明显。在这三个案例当中, 马氏形成的解释方法之前提是,将政府与印第安人签订的印第安条约视为准宪法性质。如同宪法一样, 条约为美国和印第安人之间长期有效即便不是永恒的主权者与主权者关系提供了框架结构和连接点。特别是在伍斯特案中, 马歇尔对基本的印第安条约的解释体现了他对美国宪法的一般解释原则, 因为他为了促进或提升其潜在的宪政目的而很灵活地解释和解构条约。为了促成宪政目标的实现, 马氏的解释方法带有极大的伸缩性和灵活性, 在很大程度上, 这种解释方法要“优于后世法官的精准解释”但也为后来围绕印第安部落法律属性的诸多争论埋下伏笔。马歇尔“三部曲”判决具有里程牌式的意义, 它第一次从法律的角度明确回答了美国印第安部落的身份问题, 认为印第安诸部落具有内在的主权。这三大判决成为迄今为止指导美国印第安人法律构建和印第安人司法判决的最重要指导原则, 也成为以后印第安部落主权的最重要理论和法律源头。尽管这三大判决饱受争议, 但不妨碍其历史进步意义。参考文献: [1]the supreme court ’s role in american indian policy:158. [2]national labor relations board v. pueblo of san juan,276 f.3d 1186,1192. [3]philip p. frickey,marshalling past and present: colonialism,constitutionalism,and interpretation in federal indian law. harvard law review,vol.107,no.2,dec,19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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