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措施。二、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确定原则为了保证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建设工程具备足够的抗御地震灾害的能力,按照《防震减灾法》防御和减轻地震灾害, 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总体要求,综合考虑我国地震灾害背景、国家经济承受能力和要达到的安全目标等因素,参照国内外相关标准,以国家标准《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为基础,适当提高地震动峰值加速度取值,特征-3- 周期分区值不作调整,作为此类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要求。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建设工程的主要建筑应按上述原则提高地震动峰值加速度取值。其中,学校主要建筑包括幼儿园、小学、中学的教学用房以及学生宿舍和食堂,医院主要建筑包括门诊、医技、住院等用房。提高地震动峰值加速度取值应按照以下要求: 位于地震动峰值加速度小于 0.05g 分区的,地震动峰值加速度提高至 0.05g ; 位于地震动峰值加速度 0.05g 分区的,地震动峰值加速度提高至 0.10g ; 位于地震动峰值加速度 0.10g 分区的,地震动峰值加速度提高至 0.15g ; 位于地震动峰值加速度 0.15g 分区的,地震动峰值加速度提高至 0.20g ; 位于地震动峰值加速度 0.20g 分区的,地震动峰值加速度提高至 0.30g ; 位于地震动峰值加速度 0.30g 分区的,地震动峰值加速度提高至 0.40g ; 位于地震动峰值加速度大于等于 0.40g 分区的,地震动峰值加速度不作调整。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按照《防震减灾法》的要求, 各负其责,将抗震设防要求落到实处;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4- 分工,加强对抗震设防要求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切实保证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公共场所建设工程达到抗震设防要求。二○○九年四月二十二日主题词: 地震工程抗震设防要求通知-5- 中国地震局办公室 2009 年4月 23 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