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程,遵守劳动纪律。 8.3.2 积极学习安全生产知识,不断提高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8.3.3 坚决反对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行为,纠正和制止违章生产、违章指挥。 8.4 对事故责任人视情况给予批评教育、经济处罚、行政处分,触及到法律者交法政机关依法论处。 8.5 对部门扣发业绩工资总额的处罚,最高不超过 10%,对员工个人的处罚,最高不超过月业绩工资总额,可并给予行政处分,甚至开除。 8.6 发生事故的部门必须按照事故处理程序进行事故处理: 8.6.1 部门责任人必须到现场了解情况,防止事故扩大,并做好详细记录和签名。 8.6.2 立即向领导汇报,并递交记录和事故处理意见。 8.6.3 开展事故调查,分析事故原因。事故发生后,须在 15天内完成事故调查分析报告交领导。 8.6.4 制定整改防范措施。 8.6.5 以事故有责任的人做出适当的处理。 8.6.6 以事故通报或事故分析会等形式教育全体员工。 8.7 对机动车辆严格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执行,严禁开“带病车”或将车辆交给无证人员,或未经办公室批准交给其它人驾驶,每发现一次扣一个月业绩工资。 8.8 猪场领导,各部门主任、主管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应尽的职责,有如下行为之一造成事故的,按玩忽职守论处: 8.8.1 不执行有关规章制度、通知、规程的或自行其事的。 8.8.2 对可能造成事故的险情和隐患,不采取措施或措施不力的。 8.8.3 不接受安委会的管理和监督,不听取合理意见,主观武断,不顾公司利益,强令其它员工违章生产、作业的。 8.8.4 对安全生产漫不经心,马虎草率,麻痹大意的。 8.8.5 对安全生产不检查、不督促、不指导、放任自流的。 8.8.6 不服指挥和劝告,进行违章生产的。 9 各部门可根据本规定制订具体实施措施。 10 本规定由猪场经理室负责解释。 11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