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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电网公司电费抄核收工作规范》

上传者:梦&殇 |  格式:doc  |  页数:9 |  大小:0KB

文档介绍
或有效身份证明到供电企业营业网点打印发票,在确认客户电费结清且未打印过发票后,给予出具发票。第三十六条采用特约委托收费方式时, 电费管理中心应按时生成托收单数据, 提供给相应特约委托银行。特约委托成功后, 应及时将电费发票送达客户。允许以一个银行账号并账托收多个客户的电费。发生托收退票的,应重新托收或转为其他收费方式。第三十七条采用(预) 购电收费方式时, 每日收费结束后, 应进行收费整理,清点现金和票据,保证与购电数据核对一致。第三十八条采用自助终端收费方式时, 应每日对自助缴费终端收取的现金进行日终解款。每日对充值卡和银行卡在自助终端缴费的数据进行对账并及时处理单边账。客户在自助终端缴费成功后应向其提供缴费凭证。第三十九条采用充值卡收费方式时, 应每日对当日销售的电费充值卡数量、充值记录、充值金额、充值账户抵缴电费情况进行核对, 并编制日报表。销售充值卡与充值卡缴费不能重复开具发票。第六章质量考核要求第四十条加强电费抄核收工作质量管理与考核。建立抄表质量评价及监督考核制度, 对实抄毫、抄表正确率、月末抄表比例、抄表信息完整率进行考核; 建立电费收取内部稽查和差错考核制度, 对电量电费差错、电费收取差错率、报表差错率等进行考核。各网省公司要建立健全电费安全管理与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定期组织开展电费抄核收工作的专项稽查和监督,确保不发生重大电费安全责任事故。第四十一条全面落实电费回收工作责任制。建立各级电费回收工作质量考核和激励制度, 采用“日实时监控、月跟踪分析、季监督通报、年考核兑现" 等方式,对电费回收率、应收电费余额等指标进行考核,确保电费按时全额回收。第七章附则第四十二条各区域电网公司、省( 自治区、直辖市) 电力公司根据本规范制定电费抄核收工作实施细则,并参照本规范制定具体考核办法。第四十三条本规范由国家电网公司营销部负责解释。第四十四条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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