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损失的,乙方按违约期间所涉违约金额给予甲方每日万分之五的赔偿。 2. 未履行本协议规定的其它义务给甲方造成损失的, 应赔偿甲方由此而发生的一切实际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票据法》第七十条的费用,应涵盖律师费、公证费等追偿费用。第七条追索和迟付利息的计算 1. 甲方在其为乙方办理转贴现的每份银行承兑汇票项下对乙方具有追索权。 2. 甲方在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日若未收足票款, 在取得有关拒绝证明和银行承兑汇票退票后,应根据《支付结算办法》等有关规定进行认真审定。甲方应在收到有关拒绝付款证明和银行承兑汇票退票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 向乙方发出书面追索通知。乙方应保证在收到甲方追索通知之次日起三个工作日内, 将被拒绝付款的汇票金额及迟收利息( 按汇票金额日万分之五计算,自到期日或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偿日止) 足额划入甲方指定账户。甲方在收到乙方上述款项后, 应及时通知乙方。乙方接到通知后, 应及时派员将银行承兑汇票原件和拒绝证明书原件取回。第八条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协议未尽事项, 可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的, 双方确定按以下第壹种方式处理: 1. 依法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 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双方约定,基于本合同发生的任何争议,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第九条合同的生效本合同所附的银行承兑汇票转贴现清单作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 自甲乙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双方各执一份, 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十条双方的其它约定 1. 甲方在其为乙方办理转贴现的每份银行承兑汇票项下对乙方不具有追索权, 对乙方前手背书人或承兑人保留追索权。 2.无甲方: 乙方: ( 盖章)( 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 或负责人、委托代理人、授权代理人) (或负责人、委托代理人、授权代理人) 开户银行及账号: 开户银行及账号: 法定地址: 法定地址: 电话: 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