含兴奋剂药品临床使用管理制度为规范对含兴奋剂药品的使用, 切实保证含兴奋剂药品的合理使用和安全, 加强对我院含有兴奋剂药品的管理, 根据《反兴奋剂条例》和《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医疗机构含兴奋剂药品使用管理的通知》的要求,特制定本制度,内容如下。 1 、依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的含有兴奋剂目录所列物质药品名单, 由药剂科我院制定含兴奋剂药品目录, 并根据实际使用情况,定期调整。 2 、我院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小组负责含兴奋剂药品使用的管理,督促检查各科室制度的落实情况。 3、药剂科在购入含兴奋剂药品时, 应按规定贴有“运动员慎用”字样,否则不予购入和销售使用。 4 、医师为运动员开具处方时,应当首选不含兴奋剂目录所列禁用物质的药品; 确需使用含有这类药品的, 应当告知其药品性质和使用后果, 并按规定让运动员签署知情同意书, 并在处方上注明“运动员”字样。 5 、药剂科药学人员在为患者发放含兴奋剂的药品时,也应当注意核实其是否为运动员,防止运动员非法使用兴奋剂。 6 、为患者开具的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的处方应保存两年。违反以上管理制度者,将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院内通报批评等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暂停 6 个月以上 1 年以下执业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