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摘录、引用国家秘密内容形成的秘密载体,应当按原件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管理。第二十六条涉密载体的复制(一) 复制涉密载体必须先填写相应的涉密载体复制登记审批表,并按相关管理制度要求的权限进行审批和复制。(二) 复制涉密载体不得改变其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第二十七条涉密载体的保存(一) 涉密载体应保存在密码文件柜中。(二) 涉密载体制作完后应及时归档,不需归档的电子版原稿应及时同文件、资料起草、编制、修改过程中形成并废弃的纸质材料和过程电子版本一同 9 销毁。(三) 纸质和电子版本的涉密文件、资料因工作个人需要留存使用的,应填写《个人留用纸质、电子版涉密文件申请表》, 经单位领导批准后才能留存。《申请表》由资料管理员和申请留存资料的人员各一份, 以便随时清查、核对。(四)涉密人员使用的涉密工作记录本,应按涉密载体进行管理。在保密员处统一登记编号并标注页码, 填写个人留存申请表, 使用完后应及时上交保密员按涉密载体销毁程序销毁。(五) 工作人员离开办公场所,应当将秘密载体存放在保密设备里,不准在无保密保障的场所阅办或保存秘密载体。(六) 涉密人员、秘密载体管理人员离岗、离职前,应当将所保管的秘密载体全部清退并办理移交手续, 经有关部门验证无误后, 单位领导方可在调动手续上签字。(七) 军品开发中心每年定期对当年所存涉密载体进行清查、核对、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公司保密办公室。第二十八条秘密载体的销毁(一) 军品开发中心接收的公司制作的秘密载体或经批准传阅、借用、复制的秘密载体, 必须及时按规定清退公司办机要室或档案资料室, 并履行登记、签收手续。(二) 军品开发中心产生的涉密资料草稿,应及时由两人监销和销毁。(三) 销毁的涉密载体由单位统一上交公司办机要室, 禁止个人随意处理涉密载体。(四) 禁止将秘密载体作为废品出售。第二十九条涉密载体设备的购置、维修、报废和销毁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