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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妇女儿童维权岗创建及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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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位下发文件予以表彰命名, 并将其作为推荐参与各类评选表彰的重要依据。第六条各级维护妇女儿童权益领导小组要大力宣传“妇女儿童维权岗”的先进事迹, 扩大“妇女儿童维权岗”的社会影响, 营造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良好氛围。工作与管理制度第七条承诺制度。“妇女儿童维权岗”创建单位需根据自身工作特点, 就如何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做出承诺条款并予以公布, 以便群众知晓并监督落实。第八条信访对接制度。“妇女儿童维权岗”有义务配合 12338 妇女维权热线和相关部门处理妇女儿童信访案件,做好经常性的维权服务工作,并将其纳入维权岗考核内容。第九条信息反馈制度。“妇女儿童维权岗”主管单位每半年向省维护妇女儿童权益暨“平安家庭”创建领导小组办公室书面汇报维权工作情况。第十条挂牌制度。获得“妇女儿童维权岗”称号的单位要将牌匾悬挂在岗位现场醒目位置,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第十一条台账制度。各级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协调组办公室要建立和完善档案管理机制, 妥善保存和整理优秀“妇女儿童维权岗”申报、推荐、考核、审批、命名、奖励等资料,实现台账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第十二条动态管理制度。凡各级“妇女儿童维权岗”或其成员发生违法、违纪现象, 在创建和评选过程中弄虚作假, 有欺报、瞒报、贿报等情况,一经检查核实,即撤销其“妇女儿童维权岗”称号并摘除牌匾。第十三条督导检查制度。各级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协调组应组织相关部门、新闻媒体、社会工作者等对优秀“妇女儿童维权岗”开展检查、督导。附则第十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创建和评选“妇女儿童维权岗”的单位和集体。第十五条省维护妇女儿童权益暨“平安家庭”创建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各市、州维护妇女儿童权益领导小组可参照本办法, 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妇女儿童维权岗”创建活动管理办法。第十六条本办法的解释、修改权在省维护妇女儿童权益暨“平安家庭”创建领导小组办公室。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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