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资金来源属易地建设费, 属国有资金。因此,这类人防工程的产权应属国家所有。四、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产权应当归国家所有, 管理使用和收益权归投资者《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二条“城市新建民用建筑,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是法律赋予建设单位的义务,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的规定配套建设的地下人防工程,在保持防空效能完好的前提下,平时可以对其进行开发利用,战时必须服从防空需要,迅速提供给有关部门和单位统一调配使用的防空地下室。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是我国现阶段新建、扩建、改建民用建筑在一定的建设规模必须按照相关规定,强制修建的防空地下室,是必须配套建设的人防设施。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目的是为了减轻战争所造成的危害,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修建防空地下室不是一种投资行为,而是建设单位应尽的社会责任, 是法律赋予建设单位的义务,其所有权应属国家所有。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拥有其战备时期的无条件使用权和平时的监督权。为了鼓励建设单位(投资开发商)积极参与防空地下室工程建设,促进人防事业的全面发展,遵循“谁投资、谁收益、谁维护”的原则,产权归国家,建设单位(投资开发商)拥有平时的使用权、管理权和收益权,同时应承担维修养护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六条“国家鼓励平时利用人民防空工程为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服务。平时利用人民防空工程,不得影响其防空效能。”建设单位(投资开发商)在确保人防功能完备的情况下, 可以对“结合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进行开发利用( 比如作为停车场、商场), 其人防地下室范围内的停车位( 商场) 使用权可以带限制条件地向业主转让( 出租), 但不可出售,防止售完即走人。停车位(商场)的产权不得转让,仍归国家所有。其租赁收益权及管理权归建设单位(投资开发商) 所有,同时承担维修养护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