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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地环境监测技术导则HJ25.2-2014

上传者:upcfxx |  格式:doc  |  页数:14 |  大小:0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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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和具有危险废物特征土壤清理效果的监测 6.3.1.1 在场地残余危险废物和具有危险废物特征土壤的清理作业结束后,应对清理界面的土壤进行布点采样。根据界面的特征和大小将其分成面积相等的若干地块,单块面积不应超过 100m 2 。可在每个地块中均匀分布地采集 9 个表层土壤样品制成混合样(测定挥发性有机物项目的样品除外)。 6.3.1.2 如监测结果仍超过相应的治理目标值,应根据监测结果确定二次清理的边界,二次清理后再次进行监测,直至清理达到标准。 6.3.1.3 残余危险废物和具有危险废物特征土壤清理效果的监测结果可作为修复工程验收结果的组成部分。 6.3.2 污染土壤清挖效果的监测 6.3.2.1 对完成污染土壤清挖后界面的监测,包括界面的四周侧面和底部。根据地块大小和污染的强度,应将四周的侧面等分成段,每段最大长度不应超过 40m ,在每段均匀采集 9 个表层土壤样品制成混合样(测定挥发性有机物项目的样品除外) ;将底部均分成块,单块的最大面积不应超过 400m 2 ,在每个地块中均匀分布地采集 9 个表层土壤样品制成混合样(测定挥发性有机物项目的样品除外)。 6.3.2.2 对于超标区域根据监测结果确定二次清挖的边界,二次清挖后再次进行监测,直至达到相应要求。 6.3.2.3 污染土壤清挖效果的监测可作为修复工程验收结果的组成部分。 6.3.3 污染土壤治理修复的监测 6.3.3.1 治理修复过程中的监测点位或监测频率,应根据工程设计中规定的原位治理修复工艺技术要求确定,每个样品代表的土壤体积应不超过 500m 3。 6.3.3.2 应对治理修复过程中可能排放的物质进行布点监测,如治理修复过程中设置废水、废气排放口则应在排放口布设监测点位。 6.3.4 治理修复过程中,如需对地下水、地表水和环境空气进行监测,监测点位应按照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或修复工程设计的要求布设。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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