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伤员流转。Р 3、医疗机构对前来就诊的突发事件与灾害事故致病致伤的人员,实行接诊医生首诊负责制,不得推诱、拒绝。接诊医生要书写详细、完整的病历记录.对需要转诊的重症病人,要负责将病历复印件或原件随病人转送到有条件的或指定的医疗机构。Р 4、医疗机构收治突发事件与灾害事故致病、致伤人员,应当实行先收治、后结算的办法,不得以医疗费用等为由拒绝收治或者拖延治疗。所需费用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Р 5、突发事件与灾害事故发生后,突发事件与灾害事故应急处理领导小组根据需要,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全区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设施、设备、药品、器材、卫生人员、医学科研成果及其应用等医疗资源进行整合调配。承担医疗救护的医疗单位在医疗救护力量不足时,由区卫生局请求市卫生局派员支援。Р 6、各医疗单位必须按有关规定加强医院内消毒管理,并做好医护人员的个人防护工作。收治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的医疗单位,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隔离、消毒条件,配备必要的救治设备;设置污染区、半污染区、清洁区及缓冲带,安排合理的人流、物流走向;对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要隔离治疗,避免交叉感染。Р 五、奖惩机制Р 1、区卫生局按国家有关规定和政策,对参加突发事件与灾害事故应急处理的医疗卫生人员给予适当的补助和保健津贴;对参加突发事件与灾害事故应急处理作出贡献的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因参与应急处理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Р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执业医师法》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建立突发事件与灾害事故应急处理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对在突发事件与灾害事故应急处理工作中不认真履行职责、推委扯皮、措施不到位,以及在工作中出现重大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主管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Р2010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