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为商品住宅的,《住宅质量保证书》作为本合同的附件。出卖人自商品住宅交付使用之日起, 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承诺的内容承担相应的保修责任。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非商品住宅的,双方应当以合同附件的形式详细约定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内容。在商品房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出卖人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因不可抗力或者非出卖人原因造成的损坏, 出卖人不承担责任, 但可协助维修, 维修费用由购买人承担。第十七条双方可以就下列事项约定 1 、该商品房所在楼宇的屋面使用权; 2 、该商品房所在楼宇的外墙面使用权; 3 、该商品房所在楼宇的命名权; 4 、该商品房所在小区的命名权; 5、; 6、。第十八条买受人的房屋仅作使用,买受人使用擅自改变该商品房的建筑主体结构、承重结构和用途。除本合同及其附件另有规定者外, 买受人在使用期间有权与其他权利人共同享有与该商品房有关联的公共部位和设施, 并按占地和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面积承担义务。出卖人不得擅自改变与该商品房有关联的公共部位和设施的使用性质。第十九条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述第种方式解决办法; 1 、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2 、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二十条本合同未尽事项,可由双方约定后签订补充协议(附件四)。第二十一条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及其附件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第二十二条本合同连同附件共页,一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持有情况如下: 出卖人份,买受人份,共份。临沂市房产和住房保障局存档合同电子文本。如果甲、乙双方因合同内容产生纠纷, 以临沂市房产和住房保障局权属登记管理系统合同电子文本为准。第二十三条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第二十四条商品房预售的,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 30 天内,由出卖人向省临沂市房产和住房保障局申请登记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