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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发行上市公司改制重组指导意见.doc

上传者:蓝天 |  格式:doc  |  页数:12 |  大小:0KB

文档介绍
要由独立董事、财务顾问、监事会成员发表意见的关联交易, 应由其签字表达对关联交易公允性意见后方能生效。需要董事会、股东大会讨论的关联交易, 关联股东或有关联关系的董事应予以回避或做必要的公允声明。第四章独立经营,规范运作第三十三条拟发行上市公司应在改制重组和持续经营过程中, 确保公司在组织形式、公司治理结构、公司决策与运作等方面的规范运作。第三十四条拟发行上市公司的资产应做到独立完整。(一) 发起人或股东与拟发行上市公司的资产产权要明确界定和划清。发起人或股东投入公司的资产应足额到位, 并办理相关资产、股权等权属变更手续。(二)发起人或股东将经营业务纳入拟发行上市公司的,该经营业务所必需的商标应进入公司。对于由拟发行上市公司拥有的商标使用权, 需要许可其他关联方或第三方使用的, 应签定公平合理的合同。(三) 与主要产品生产或劳务提供相关的专利技术和非专利技术应进入拟发行上市公司,并办妥相关转让手续。(四) 拟发行上市公司应有独立于主发起人或控股股东的生产经营场所。拟发行上市公司原则上应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以租赁方式从主发起人或控股股东取得合法土地使用权的, 应保证有较长的租赁期限和确定的取费方式。第三十五条拟发行上市公司的人员应做到独立。(一) 存在同业竞争、或重大关联交易的拟发行上市公司, 其董事长不得由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兼任。该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是指拥有拟发行上市公司 5% 以上股权的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二) 拟发行上市公司的总经理(含总裁等相当称谓) 、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营销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专职在公司工作并领取薪酬,不得在持有拟发行上市公司 5% 以上股权的股东单位及其下属企业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任何职务, 也不得在与上述人员所任职拟发行上市公司业务相同或相近的其他企业任职。(三) 控股股东、其他任何部门和单位或人士推荐前款所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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