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定的投标地点。 21.2 招标代理机构推迟投标截止时间时, 应以书面( 或传真、电报) 的形式, 通知所有投标人。在这种情况下, 招标代理机构和投标人的权利和义务将受到新的截止期的约束。 21.3 在投标截止时间以后送达的投标文件, 招标代理机构拒绝接受。 22. 投标文件的修改和撤回 22.1 投标以后, 如果投标人提出书面修改和撤标要求, 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送达招标代理机构者, 招标代理机构可以予以接受, 但不退还投标文件。 22.2 投标人修改投标文件的书面材料, 须密封送达招标代理机构, 同时应在封套上标明“修改投标文件( 并注明招标编号)”和“开标时启封”字样。 22.3 撤回投标应以书面的形式通知招标代理机构。该书面撤回通知应由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签字或盖章。撤回投标的时间以书面撤回通知送达招标代理机构或邮电到达日戳为准。 22.4 开标后投标人不得撤回投标, 否则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六、开标和评标 23. 开标 23.1 招标代理机构按前附表第 14 项规定的时间、地点主持开标. 开标仪式由招标代理机构主持, 评标委员会成员、采购方代表及有关工作人员参加。 23.2 参加开标的投标人代表应携带本人身份证签名报到, 以证明其出席开标会议。 23.3 开标时由公证员查验投标文件密封标志情况, 确认无误后拆封唱标。 23.4 招标代理机构在开标仪式上, 将公布投标人的名称、投标价格、交货期及其投标的修改、投标的撤回等, 招标代理机构将作唱标记录. 投标人代表应在唱标记录上签字确认。 23.5 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未准时参加开标的视为自动弃权。 23.6 在开标时,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将视为无效: 23.6.1 投标文件未按规定标志、密封; 23.6.2 投标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 23.6.3 未按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 24. 评标委员会或评标小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