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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编外贸单证实务 》教学案例

上传者:学习一点 |  格式:doc  |  页数:26 |  大小:0KB

文档介绍
证行却根据严格相符原则,认为两个公章和两个签字必须同时相符。一、二审法院都支持了开证行的主张,认定单据和信用证规定的银行留存样本表面上存在“明显不符”。最高法院严格尊重信用证项下各方当事人的约定,即使信用证的条款对手艺人极端不利。本案争议的关键问题,涉及的开证行留存的货物收据签字样本的条款,是贸易与银行界所称的软条款。信用证中的软条款是指主动权掌握在开证申请人手中,受益人无法控制的条款,或意思含糊不清、摸棱两可的条款。因难以满足这种条款,往往会给受益人安全收汇造成相当大的困难和风险。所有信用证中存在的“软条款”对信用证受益人都不利,而且“软条款”的形式与内容各种各样, 有的受益人知道具体内容,有的则不知道其具体内容;有的受益人能够做到,有的经过努力与有关当事人合作能够做到,有的则做不到;有的是开证人故意设置的陷阱,一旦市场对自己不利时作为违约或逃避风险的借口,甚至作为诈骗的手段。解决信用证“软条款”问题应采取五种措施:一是慎重选择贸易伙伴,二是在贸易合同中不要订入“软条款”,否则,出口商将拒绝带有“软条款”的信用证。三是受益人不要接受包含“软条款”在内的信用证,必须努力避开信用证中的“软条款”。四是即使当事人之间一定要采用“软条款”或相似效果的条款, 银行也应该将当事人指定的有关留底连同信用证发给受益人或通知行,以便受益人及时知晓该条款的具体要求,使其尽可能的避免提交的单据不符。五是受益人一定要仔细审核信用证,发现类似“软条款”,事先详细了解“软条款”的内容, 看自己能否做到,能够做到的,为保持业务联系,可与议付行积极合作,努力去做,否则要求对方修改信用证。案例 1、 D/P 改 D/A 造成出口方损失案案情简介: 2014 年4月9 日,某托收行受理了一笔付款条件为 D/P at sight 的出口托收业务,金额为 10 万美元。托收行按出口商的要求将全套单据整理审核后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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