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的部门责令停业整顿, 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0 、未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进行查验处罚种类: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法律依据: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 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 10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 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责令停业整顿, 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造成损失的,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 未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进行查验的;” 11、施工单位使用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处罚种类: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法律依据: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 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 10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 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责令停业整顿, 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造成损失的,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使用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的;” 12 、施工单位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处罚种类: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法律依据: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 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 10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 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责令停业整顿, 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造成损失的,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 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