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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普通高中服务性收费与代收费

上传者:梦溪 |  格式:doc  |  页数:4 |  大小:0KB

文档介绍
的单位为学生提供公寓( 宿舍) 用品, 必须坚持学生自愿的原则。为方便学生和学校管理, 学校在寄发学生录取通知书时, 应注明可以为新生提供的公寓( 宿舍) 用品项目与价格, 供学生自行选择, 不得强制要求统一配备。 8 .考试费。有关职能部门统一组织在校学生参加的各类考试, 如毕业生复习统测、高中会考等, 学校应持有书面委托书, 并根据职能部门提供的国家或省级收费管理部门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收取费用。 9 .学生公寓水电费。学生公寓水电用量根据户表计量数认定, 定额内部分( 每生每月 3 吨水、5 度电) 从收取的住宿费中支付, 超出定额用量部分可以按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水电价格向学生收取。 4 10. 学生保险费。学校受职能部门委托可以按规定的标准统一为在校学生代收代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 大病补充医疗保险由学生自愿缴纳, 学校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统一代办; 学生办理商业保险必须遵循学生或学生家长自愿的原则, 由学生或家长自愿向保险公司购买,学校不得以任何形式强制学生购买或统一代办商业保险。第六条学校服务性收费应使用税务部门印制的税务票据, 代收费应当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 民办高中除外), 收费收入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和核算, 严禁学校财务部门之外的其他部门自立账户进行管理和核算,收费收入统筹用于补偿各项成本支出。第七条学校应将符合规定并收取的服务性收费、代收费项目和具体收费标准, 按隶属关系向价格、财政、教育部门报备, 并通过校园网、公示栏、公示牌等方式向学生和社会进行公示, 主动接受学生和社会的监督,增强收费的透明度,未经报备和公示的不得收费。第八条学校的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 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省的规定, 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并收取费用, 对违反本办法及国家和省相关规定的乱收费行为,将依法查处并实施责任追究。第九条本办法从 2009 年9月1 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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