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风景名胜区、国家自然保护区、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世界自然、文化遗产保护区主管部门的同意。缓冲区禁止建设与自然保护区保护内容无关的项目。限制建设以科研教学为目的的非破坏性的科学研究、观测项目。支持建设珍稀濒危野生动物保护繁育基地、自然物种恢复研究项目。试验区禁止建设污染环境、破坏资源或自然景观的项目。限制建设旅游疗养项目。外围地带禁止建设放牧、狩猎、采矿、采石、挖沙等项目;禁止建设炼焦、炼油、有色冶炼、水泥、电力、燃料化工、氯碱、造纸制浆、化纤浆粕、粘胶、酿造、印染、养殖、屠宰等项目。限制建设污染较轻的机械加工、电子、通讯、纺织、编织、粮食加工、纸加工、药品加工、手工艺品等项目。支持建设生态旅游、植树造林、退耕还林还草、生态农业、水土保持项目。二、风景名胜区禁止建设项目限制建设项目支持建设项目环保部审批权限省、市审批权限禁止建设污染严重的火电、炼焦、炼油、建材、造纸制浆、化纤浆粕、粘胶、印染、酿造、染料化工、农药、合成氨、硫酸、磷肥、氯碱、制革、铸造、放射化学产品制造、固体废物堆存场等项目;禁止建设滥造人文景观项目。限制建设宾馆、疗养等服务性项目;限制建设供水、供热、供气、输油、输气管道、道路交通等项目。支持合理开发旅游资源,发展生态旅游和文化旅游。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国家自然保护区、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区域内总投资 5000 万元及以上旅游开发和资源保护设施,世界自然、文化遗产保护区内总投资 3000 万元以上项目。《环境保护部直接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国家自然保护区、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区域内总投资 5000 万元以下旅游开发和资源保护设施,世界自然、文化遗产保护区内总投资 3000 万元以下项目。按照同级立项同级审批的原则执行。但应征得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国家自然保护区、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世界自然、文化遗产保护区主管部门的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