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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委事业单位国资产租借暂行制度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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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标的名称、租赁期限、资产使用范围、租金、租金交付时限、资产安全、维护及租赁双方的权利、义务与违约责任等条款。严禁以实物、劳务等非货币形式支付租金。第十七条资产出借合同由出借方与借用方签订。出借合同应包括:借用资产名称、借用时间、使用人保管责任及双方的权利、义务与违约责任等条款。第十八条行政事业单位应于出租出借合同签订后 30 日内将合同原件等相关资料报区财政局备案, 并及时登录《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 填列资产出租出借的相关信息,对出租出借的国有资产实行专项管理。第四章收益管理第十九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收入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应按照规定使用税收发票,及时全额缴入区非税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其出租过程中产生的税费、评.页眉. .页脚估费、交易手续费等应纳入部门预算。第二十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收益纳入部门预算统筹安排。第二十一条各行政事业单位应严格加强国有资产出租出借行为的财务会计管理,并在单位财务会计报告中对相关信息充分披露。第五章监督检查第二十三条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要加强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和监督,坚持单位内部监督与财政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相结合,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第二十四条区级财政部门会同审计、监察等部门依法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区级部门单位自觉接受、配合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第二十五条严禁私自出租出借国有资产及以消费等方式冲抵租金收入等违法违规行为, 严禁坐支国有资产出租收入、私设“小金库”。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及责任人, 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 427 号)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 根据干部管理权限移送纪检监察部门; 构成犯罪的, 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区委事业单位国资产租借暂行制度责任编辑:陈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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