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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履行地确定、不可抗力试题分析.doc

上传者:梦溪 |  格式:doc  |  页数:4 |  大小:0KB

文档介绍
织人员生产该批服装所投入的人力、物力、财力的实际损失,以及运输费、保管费等由隆兴服装有限公司自己承担,亚星百货商场不负任何赔偿责任。对于此日之前,隆兴服装有限公司组织生产所投入的人力、物力、财力的实际损失,由法院根据不可抗力对亚星百货商场造成的影响,决定亚星百货商场对隆兴服装有限公司的此部分损失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4)、( 5)这两个问题应适用的法条有: 《合同法》第 62条: “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第160 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支付价款。对支付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出卖人的营业地支付,但约定支付价款以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为条件的,在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的所在地支付。”育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简称《民诉意见》)第 19条: “购销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交货地点有约定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没有约定的,依交货方式确定合同履行地;采用交货方式的,以货物送达地为合同履行地;采用自提方式的,以提货地为合同履行地;代办托运或者按木材、煤炭送货办法送货的,以货物发运地为合同履行地。购销合同的实际履行地点与合同中约定的交货‘地点不一致的, 以实际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依上述《合同法》第62、160 条之规定,可确定本案的买受人应在出卖人所在地支付价款。依《民诉意见》第 19条,本案的约定履行地(江苏某市)与实际履行地(广东某市)并不一致,故应依后者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中出卖人采用送货方式交货,当以货物送达地即广东某市火车站为合同履行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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