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部门审核通过的警示标志,报送人事总务部负责采购。第三章警示标志的张贴第七条需求部门或个人负责警示标识的现场张贴。第八条张贴设置的原则: (一) “标准”:图形、尺寸、色彩、材质应符合标准。(二) “安全”:设置后本身不能存在潜在危险,保证安全。(三) “醒目”:设置的位置应醒目。(四) “便利”:设置的位置和角度应便于人们观察或捕获信息。(五)“协调”: 同一场所设置的各标志牌之间应尽量保持其高度、尺寸及与周围环境的协调统一。(六)“合理”:尽量用适量的安全标志反映出必要的安全信息,避免漏设和滥设。第九条其它设置要求(一)安全警示标识设置在醒目的地方和所指示的目标物附近(如易燃、易爆、有毒、高压等危险场所) ,使入现场人员易于识别,引起警惕,达到预防事故发生的目的。(二)对于有夜班作业的场所设置安全警示标识应有足够的照明,保证操作人员在夜间能够清晰可辨。(三)安全标志不易设置在可移动的物体上或可能被遮挡的地方。第四章警示标识的维护第十条警示标识的配置使用应列入各级安全检查中,以确保警示标识长期有效使用。第十一条警示标识所在区域的管辖部门或该岗位人员负责日常维护,保持整洁,防止沾污和损伤。损坏及时报公司安全管理部门采购更新。第十二条对于区域改造或功能变更的场所,警示标志能再利用的,须交回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尽可能再利用。第十三条公司安全管理部门须对警示标志发放数量与使用区域做好记录。第五章附则第十四条本规定由安全办/人事总务部负责解释与修订。第十五条本规定经总经理签发之日起生效执行。附件 1、警示标志使用情况登记表附件 1: 有限公司警示标志使用情况登记表序号标识类型警示标识名称数量使用区域备注警告标识禁止标识指令标识提示标识禁止标志表示不准或制止人们的某种行为; 警告标志使人们注意可能发生的危险; 指令标志表示必须遵守,用来强制或限制人们的行为;提示标志示意目标地点或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