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预览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2003年第30号令.doc

上传者:业精于勤 |  格式:doc  |  页数:25 |  大小:0KB

文档介绍
段。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标段或工期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第二十八条招标文件应当明确规定评标时除价格以外的所有评标因素,以及如何将这些因素量化或者据以进行评估。在评标过程中, 不得改变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标准、方法和中标条件。第二十九条招标文件应当规定一个适当的投标有效期, 以保证招标人有足够的时间完成评标和与中标人签订合同。投标有效期从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计算。在原投标有效期结束前, 出现特殊情况的, 招标人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 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但应当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 投标人拒绝延长的, 其投标失效, 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因延长投标有效期造成投标人损失的, 招标人应当给予补偿, 但因不可抗力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除外。第三十条施工招标项目工期超过十二个月的, 招标文件中可以规定工程造价指数体系、价格调整因素和调整方法。第三十一条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 但是,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 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第三十二条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 可以组织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 向其介绍工程场地和相关环境的有关情况。潜在投标人依据招标人介绍情况作出的判断和决策,由投标人自行负责。招标人不得单独或者分别组织任何一个投标人进行现场踏勘。第三十三条对于潜在投标人在阅读招标文件和现场踏勘中提出的疑问, 招标人可以书面形式或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方式解答, 但需同时将解答以书面方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该解答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第三十四条招标人可根据项目特点决定是否编制标底。编制标底的,标底编制过程和标底必须保密。招标项目编制标底的, 应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投资概算, 依据有关

收藏

分享

举报
下载此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