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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学(教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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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公司以及现存的公司”。可见不论在大陆法国家和英美法国家, 公司法法律上的概念都可以总括为: 公司是依照(各国的)公司法所组成并登记的以营利为目的的社团法人。 1 、公司是社团法人公司是在社团的基础上成立的法人,与财团法人不同。有二个以上的成员组成。各国公司法都规定公司必须有二以上的成员组成,而且在成员只剩一个人时,公司即应解散。两合公司和股份两合公司从其性质上就必须有二人以上的成员,这一点当然不成问题。发生问题的是无限公司、有限公司。规定的最严格的是台湾。台湾的公司法规定,不论那一种公司都以有二以上的成员为成立条件和存续条件, 完全不承认”一人公司”。其次如日本, 规定无限公司、有限公司、两合公司在成员只剩一人时其应解散,但在股份公司情形不同。股份公司设立时须由七人以上的成员,但并未规定成员只剩一人未解散原因。这样,在股份公司就有存在一人公司的可能。英美法一直承认一人公司,因为实际情况中一人公司的存在是很难避免的。这有几种情况。第一,由于股份公司可以自由转让,股份公司最后集中到一个股东手中是很容易的,而且由于无记名股票的发行和记名股票以空白背书的转让,这种情况根本无从查知。第二,股份的绝大多数集中到一人手中,只留极少数在其他属股东手中,实际上也是一人公司。第三,即在设立时,有一人掌握绝大多数股份, 另外虚设数人虚构数人为小股东也是可能而无法禁止的。第四, 法人也可以当股东, 在”全资子公司”的情形,这个公司就是一人公司。一人公司既然不可避免,就只好承认。但一人公司很容易发生流弊,这是现代公司法中的一个大问题。关于公司是社团,在现代公司法中还有一个问题就是公营公司。公营公司的资本全部属于国家或一个地方自治团体时,这种公司就不能说是社团法人。也是现代公司中的一个重要问题。 2 、公司是营利法人公司是以营利为目的的组织,所谓营利是说经营一定事业,谋求利益(利润、增殖货币值),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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