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项目申报估算投资额分档计取, 在相应的区间用插入法计算: 单位:万元估算投资额 1500 以下 1500-3000 3000-5000 5000-7000 7000 以上项目建议书评估取费 1.5 以下 1.5-4 4-5 5-6 按国家规定可行性研究报告评估取费 2以下 2-5 5-7 7-8 按国家规定对于具有一定特殊性、复杂性的项目评估,取费标准在基准取费的基础上按 1.1-1.3 系数增加计取。第二十二条评审的基准取费应按项目申报概算投资额分档计取,在相应的区间用插入法计算: 单位:万元概算投资额 1500 以下 1500-3000 3000-10000 10000-15000 15000 以上初步设计评审取费 3以下 3-6 6-10 10-15 按国家规定在评审过程中,初步设计方案有重大调整需要重新评审,评审取费标准在基准取费的基础上按 1.1-1. 3 系数增加计取。住宅、公寓等项目评审取费标准在基准取费的基础上按 0.8-0.9 系数计取。第二十三条评估、评审费用(含专家劳务费)由项目主管部门支付。承担项目评估、评审任务的单位及人员,不得接受除项目主管部门支付费用之外的其他任何费用。第七章监督检查第二十四条评估、评审单位及有关专家依法从事评估、评审业务,自觉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的监督。第二十五条项目主管部门对于弄虚作假造成评估、评审报告严重失实或报告质量低劣、有重大失误的评估、评审单位,可以根据情节,三年内不再委托评估、评审业务,或提请国家有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处理。第二十六条项目管理单位对评估、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以以书面形式向项目主管部门提出质疑, 项目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书面质疑后组织或委托有关单位进行检查核实,并将结果以书面形式告知项目管理单位和评估、评审单位。第八章附则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解释。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