际征收情况,将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修建防空地下室的范围凡在本省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本文所称民用建筑包括除工业生产厂房及其配套设施以外的所有非生产性建筑。新建民用建筑应当按下列标准修建防空地下室:(一)新建10层(含)以上或者基础埋置深度3米(含)以上的民用建筑,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二)新建除第一款规定和居民住宅以外的其它民用建筑,地面总建筑面积在平方米以上的,按照地面总建筑面积的2—4%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三)开发区、工业园区、重要经济目标区除第一款规定和居民住宅以外的新建民用建筑,按一次性规划地面总建筑面积的2—4%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按(二)、(三)款规定的幅度具体划分:一类人防重点城市按4%修建;二类人防重点城市按照3%修建;三类省级人防重点城市和其它城市(含县城)按照2%修建;(四)新建除第一款规定以外的人民防空重点城市的居民住宅楼;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B级防空地下室;(五)人民防空重点城市危房翻新住宅项目,按照翻新住宅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B级防空地下室;二、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的许可条件按规定需要修建防空地下室的,要随民用建筑项目计划一同下达,坚持按标准同步建设,不得收费。确因下列条件限制不宜修建或者规定应建面积小于民用建筑地面首层建筑面积的,经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能够不修建,但必须按应修建防空地下室面积和规定标准缴纳易地建设费,由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就近易地建设。(一)按规定指标应建防空地下室的面积只占地面建筑首层的局部,结构和基础处理困难,且经济很不合理的;(二)建在流砂、暗河、基岩埋深很浅等地段的项目,因地质条件不适于修建的;(三)因建设地段房屋或地下管道设施密集,不能施工或者难以采取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三、易地建设费的征收程序和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