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折价,也可以由承包人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承包人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收偿。 3.7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 28 天内,承包人未能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造成工程竣工结算不能正常进行或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不能及时支付,发包人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应当交付;发包人不要求支付工程的,承包人承担保管责任。第七条奖罚条件 7.1 因乙方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甲方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则每延期 1 天罚款人民币 500 元。 7.2 工程质量要求一次性合格, 否则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由施工方承担。第八条工程竣工验收与保修 8.1 竣工工程验收以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质量检验标准及施工图为依据,在竣工验收时,乙方按照国家规定向甲方提供完整竣工验收资料 4 份(其中竣工图 6套)。 8.2 乙方在工程竣工验收前,须进行自检,合格后方可向甲方提出竣工验收时间通知,经甲方与建设单位协调后,正式组织竣工验收。 8.3 本工程绿化养护期为一年,自竣工验收通过之日算起。在养护期内乙方无条件负责苗木的保养和整修, 在苗木的存活率较低或生长不良的情况下, 乙方没有及时补救, 甲方有权罚没保修、保活押金( 合同总造价的 5%) 。在正常情况下能及时保修养护,工程竣工一年后质量情况良好,归还保修、保活押金, 并在保修期满后 7 天内支付。补充条款无第十条其他 1. 本协议一式 9 份,甲、乙方和建设单位各执 3 份。 2. 本协议自三方代表签字、加盖双方公章即生效, 工程竣工验收符合要求, 结算工程款后终止。 3. 本协议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及建设单位协商解决,可签订补充协议,作为本协议的补充协议。建设单位(公章) 发包单位(公章) 法人代表(盖章) 法人代表(盖章) 签约日期: 年月日签约日期: 年月日承包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盖章) 签约日期: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