群众的根本利益,实现司法为民。评查标准的唯一性。审判机关的司法活动,则是法律适用的活动,审判人员依据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把法律规范应用于具体案件的专门活动。以法律为准绳是审判活动的基本原则。我国三大诉讼法对此都作了明确规定。以法律为准绳,即要求审判机关及其办案人员在审理案件是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办事,把法律作为衡量案件是非曲直的标准和尺度。而衡量审判活动质量高 4 低的标准理所当然是法律,即是否实现了法律的公正这一价值目标。作为评查审判活动及其工作人员质量的司法质量评估的标准应该就是法律,这一客观的、具体的标准,同时必须是法律所要求的,包括实体法规范的要求、程序法规范的要求,同时也应包括职业法上的各种要求。该类规范要求法官在履行职责时,应当切实做到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并通过自己在法庭内外的言行体现出公正,避免公众对司法公正产生合理的怀疑。非法律的要求不应当成为评估的标准,如结案率、当庭宣判率、调解率。评查内容的合法性。所定立的评估标准、评估结果的处理必须合法,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的规定,纠正审判工作中的不适法、适法走样、适法错误的问题。评查对象的针对性。所评估的重点应当是群众反映强烈以及当前办案过程中常见的“不标准”现象,解决热点、难点问题,防止再次发生错误。评查效力的权威性。对于评估的结果应当具有权威性,必须服从,即使有意见必须按正当程序提出。评查程序的操作性。注重规范的技术细节和完整性,合理量化, 使司法质量评估标准能达为规范法官办案的指南,按图索骥,掌握办“标准案”的工具。综上,司法评查不仅仅是对审判活动及其他司法活动质量进行简单的定性如合格、不合格, 而是制定、细化规范标准,从数量分值上细化各项工作,划分质量优劣,考核司法质量。通过量化,使评查人易于操作,使被评查人对规范要求有进一步的了解,来规范办案行为。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免费法律咨询,就上中顾法律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