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用车管理规定为了规范车辆管理,提高车辆的使用效率,控制办公用车成本, 根据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1. 车辆( 除领导用车, 特定专用车外) 由车辆管理人员管理。 2. 各部门因公需用车辆, 除特殊情况外, 一般应提前到车辆管理人员处登记,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擅自动用车辆。 3. 遇特殊情况, 可直接使用车辆, 当事人必须做好行车记录。 4. 公务用车,要严格遵守用车时间以免影响其他工作安排。 5. 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优先安排用车: ①催办紧急事件。②接待上级领导、客人、外宾的。③其他特殊情况的。 6.油费控制:按实际里程数油耗报销,请节约用油。 7.车辆使用期间所发生的一切事故均有使用人负责。 8. 未经车辆管理人员批准,不准私自使用车辆,用车期间发生交通事故乃至损坏车辆的, 由当事人负责, 并根据性质程度给予处罚。 9.车辆保养与检查: ①车辆每行驶 5000 公里,由管理人员送公司指定车辆保养公司定期保养一次。②使用人负责清洗车辆,车辆必须保持整洁,禁止在车内吸烟。 10. 驾驶人注意事项: 出车前驾驶人员应对车辆安全做好检查, 各种证件带齐,做好出车登记,保持通讯畅通,以便随时调遣。 11. 节假日及下班时间,公务车一律在指定地点停放,任何人不得将车辆开回家中。 12. 因超速、超车、任意停放等各种违反交通规则的处罚,罚款由驾驶人自行负责。如果指定驾驶人把车随便交由他人驾驶发生违规,车损等并致使罚款和损失者,则由指定驾驶人负责全额赔偿。 13. 使用车辆和交车应办的手续“①在行车登记本上登记,填写相关信息,然后交车。②将车交回以后, 请自行检查, 如有损坏应在登记本上注明, 由管理人员查核签字。③司机肇事后畏罪潜逃的, 除有司法机关缉办外, 并予解雇。 xxxxx 二O 一三年六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