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则, 将成为我国经济法制建设的重要指导原则。遵守这些原则, 能够保证我国的经济法制建设与国际通行规则相符,保证我国经济法制建设的正确目标方向。按 6 这些原则进一步改革完善我国经济体制, 是与我国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是一致的, 也是我国对外开放的必然要求。在这些基本原则指导下, 我国的经济法制建设将发生巨大的变化,我国的法制建设将达到一个新的更高的水平。 6 .结束语加入世界贸易组织, 就意味着我们将自己完完全全地放到了世界大市场之中, 只有按照 WTO 规则校准自己,才能从中获益。市场经济“是民主与法制的经济”,它不是市场主体单纯的自由竞争, 而是一个有序化、制度化的过程。总之, 在功能上, 民法着重于创设一种自由竞争的市场秩序,是“无形之手”( 市场机制) 运作的法律保障; 而经济法着重于从外部维持这种市场秩序, 引导市场避免走向盲区,是“国家之手”( 政府干预) 在经济领域运作的法律保障。 7. 参考文献[1] 程立显.论社会公正、平等与效率[J] .北京大学学报( 哲学社会科学版), 1999 , (3) :9 [2] 史际春,邓峰.经济法总论[M] .北京:法律出版社, 1998 , 153 . [3] 陈旭峰.民法的功能缺陷与经济法的弥补[J] .现代法学, 1999 , (8) : 72. [4] 博登海默.法理学-- 法哲学及其方法[M] .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9 , 282 . [5] 李国海.论现代经济法产生的法哲学基础[J] .法商研究, 1997 , (6) : 43. [6] 史际春,等经济法总论[M ]. 北京: 法律出版社,1998.101 7 谢辞: 衷心感谢我的指导老师周丹导师,她对工作热情,为人热忱,知识渊博, 本毕业论文是在周导师的悉心关怀和精心指导下完成的,毕业论文中的许多思想和方法得益于万老师的指导和启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