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预览

鄂尔多斯市煤矿转让税收征收管理办法

上传者:叶子黄了 |  格式:doc  |  页数:3 |  大小:0KB

文档介绍
定的最低吨煤转让价确定转让额作为计税依据。最低转让价=可采储量×最低吨煤转让价(三)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对税务部门确定的计税依据有疑议的,由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对转让价格进行评估,评估费用由当地政府负担。一经评估,以评估价作为计税依据,原最低转让价自行废止。四、纳税人转让煤矿应纳税额的计算:(一)对采取查实征收的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主管税务机关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计算征收有关税、费、附加及基金。(二)对采取核定征收的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主管税务机关根据转让形式的不同,分别计算征收有关税、费、附加及基金。(1)以销售不动产方式转让煤矿的,按照规定税率征收相关税、费、附加及基金。所得税征收率为4.4%(纳税人为企业、单位的征收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为个人的征收个人所得税,下同)应纳营业税额=转让价×5%应纳城建税额=营业税税额×7%(5%,1%)应纳教育费附加=营业税税额×3%应纳地方教育附加=营业税税额×1%应纳水利建设基金=转让价×0.1%应纳印花税额=转让价×0.05%应纳所得税额=转让价×4.4%(2)以股权转让、探矿权转让、采矿权转让以及其他方式转让煤矿的,所得税征收率为10%,并按规定征收印花税。应纳所得税额=转让价×10%应纳印花税额=转让价×0.05%第四条各级国土、工商、煤炭等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税务部门做好煤矿转让税收征收工作。及时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煤炭企业有关股权变更、法人代表变更、转让期可采储量等相关信息。主管税务机关核实后征收相关税、费。各级国土、工商、煤炭等相关部门依据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凭证或免税证明方可办理相关变更手续。各级公安部门协助当地税务主管部门做好涉税案件的查处工作。第五条各旗、区人民政府应根据当地煤炭销售价格等情况的变化,及时修订当地最低吨煤转让价。第六条本办法由鄂尔多斯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第七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收藏

分享

举报
下载此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