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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污染应急预案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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亡,或中毒50人以上、100人以下;(2)因水污染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较大影响,需疏散转移群众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3)因水污染可能使区域生态功能较严重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遭受较严重破坏;(4)重要河流、水库发生大面积水污染,或县级以上城镇集中供水水源地发生水污染,影响安全供水;(5)跨省重要河流、水库发生大范围水污染,或可能导致跨省界影响水污染事件。3.3较大水污染事件(Ⅲ级)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水污染事件:(1)因水污染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50人以下;(2)因水污染造成跨设区的市行政区域纠纷,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影响。3.4一般水污染事件(Ⅳ级)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水污染事件:(1)因水污染发生3人以下死亡;(2)因水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群体性影响的。84信息来源报送及处理4.1信息来源突发性水污染事件的信息来源主要有以下方面:(1)由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下属单位上报突发性水污染事件。主要是通过监测发现异常情况,包括:河流水文(水位)站、水库站等测验数据异常;入河排污口监测异常;水库或河流发现有大面积死鱼、死鸭,水体颜色变化明显等等异常现象;(2)由自治区人民政府、自治区环保部门或上游省通报的突发性水污染事件;(3)由交通部门、水上派出所、安监局等涉水部门报告的交通事故或其他突发事故造成的水污染事件;(4)群众举报、新闻媒体报道的突发性水污染事件;(5)其他发现、涉及、经历水污染事件的人员报告。4.2信息报送与处理4.2.1报告时限和程序自治区水利厅水污染事件应急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接到各级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等上报的突发性水污染事件后,应立即向自治区水利厅突发性水污染事件指挥领导小组汇报。领导小组在确认为较大及以上的水污染事件后,应在1小时内将有关情况、采取或需要采取的措施及时向水利部、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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