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共同经营、共同劳动,共担风险,共负盈亏。2、盈(亏)分配的方式以甲、乙双方所认可的实际营业额为依据,经双方核实后所确认实际净利润(亏损)为准,按甲方%,乙方%比例分配利润和承担(亏损)。3、合伙企业的利益分配、亏损,如另有变动的,其具体方案由甲、乙双方共同协商决定,双方共同协商后所达成的方案用书面方式为准,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4、盈(亏)分配周期定于的号。第六条委托执行人经甲、乙双方协商后,商定如下:1、由执行合伙企业事务。2、由执行库管和会计事务(可指派和直接管理)。3、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应当依照约定如实的向报告事务执行情况以及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4、执行或由指定担任库管和会计事务的人员,应当依照约定如实的向报告财务状况和库存。5、由和共同监督合伙企业资金储存。6、资金保管由和各自指定一人管理,实行卡和密码分开管理制度。7、每天的营业额,除正常和双方认可的必要开支外,其余的全部存入银行。第七条执行人的职责企业事务的执行人对全体合伙人负责,并行使下列职责:1、对外开展业务,订立合同;2、主持合伙企业的日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3、拟定合伙企业利润分配或者亏损分担的具体方案;4、制定合伙企业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方案;5、制定合伙企业具体管理制度或者规章制度;6、提出聘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7、制定增加合伙企业出资的方案;8、每月向其他合伙人报告合伙企业事务执行情况以及经营状况、财务状况;9、除以上规定外,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作出决议时,须经双方协商;10、如遇突发事件,需要双方协商又无法通知另一方时,由甲()方提出处理方案,经在场的员工(公司内部)投票决定和建议。第八条其他合伙人的权利:1、有权监督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检查其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情况;2、为了解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有权查阅账簿;3、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其他合伙人有权对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