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连同全部副本。但是在不违反本协议其它条款的条件下,双方可仅为本协议第四条之目的,保留上述文件或材料的复制件一份;Р(六)甲乙双方将以不低于其对自己拥有的类似资料的注意义务来对待对方向其披露的保密资料,并在任何情况下,对保密资料的注意义务都不能低于合理程度。Р第三条知识产权Р甲乙双方向对方或对方代表披露保密资料并不意味着向对方或对方的代表的转让;一方授予另一方对其商业秘密、商标、专利、技术秘密或任何其它知识产权拥有的权益,也不构成向对方或对方代表转让或授权使用该方商业秘密、商标、专利、技术秘密或任何其他知识产权的有关权益。Р第四条保密资料的保存和使用Р(一)甲乙双方中的任何一方有权保存必要的保密资料,以便在履行其在合作项目工作中所承担的法律、规章与义务时使用该等保密资料。Р(二)甲乙双方有权使用保密资料对任何针对接受方或其代表的与本协议项目及其事务相关的索赔、诉讼、司法程序及指控进行抗辩,或者对与本协议项目及其事务相关的传唤、传票或其他法律程序做出答复。Р(三)任何一方在书面通知对方并将披露的复印件抄送对方后,可根据需要在提交任何市、省、中央或其他对接受方有管辖权或声称对接受方有管辖权的监管团体的任何报告、声明或证明中披露保密资料。Р第五条争议解决和适用法律Р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解释。对因本协议或本协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而发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任何事项和争议、诉讼或程序,本协议双方不可撤销地接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的管辖。Р第六条协议有效期Р(一)本协议在基本合同执行期间长期有效,且即使双方解除合同,本协议也至少在解除合同之日起的2年内有效。Р(二)本协议一式六份,双方各执三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Р甲方:XX有限公司乙方:Р(章) (章)Р地址: 地址:Р授权代表: 授权代表:Р电话: 电话:Р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Р2010 年月日 2010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