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生的一切争议、纠纷,双方可先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同意采用与主合同之约定相同的争议解决方式。在争议解决期间,若该争议不影响本合同其他条款的履行,则该其他条款应继续履行。第十九条费用除依法另行确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因本合同订立、履行及争议解决发生的费用(包括律师费用)由出质人承担。第二十条附件下列附件及经双方共同确认的其它附件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具有与本合同相同的法律效力。1、质押物清单;2、无。第二十一条其他约定1、未经质权人书面同意,出质人不得将本合同项下任何权利、义务转让予第三人。2、若质权人因业务需要须委托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机构履行本合同项下权利及义务,出质人对此表示认可。质权人授权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机构有权行使本合同项下全部权利,有权就本合同项下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或提交仲裁机构裁决。G2-04:质押合同--对应单笔及A类、B类之单项协议第6页共7页3、在不影响本合同其他约定的情形下,本合同对双方及各自依法产生的承继人和受让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4、除另有约定外,双方指定本合同载明的住所地为通讯及联系地址,并承诺在通讯及联系地址发生变更时,以书面形式及时通知对方。5、本合同中的标题和业务名称仅为指代的方便而使用,不得用于对条款内容及当事方权利义务的解释。第二十二条合同生效与质权设立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签字人签署并加盖公章之日起成立,自出质人将质押物交付质权人或出质登记手续依法办理完毕之日起生效。质权于合同生效之时设立。本合同一式2份,双方及债务人/被担保人各执1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出质人:质权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兴支行有权签字人:有权签字人:年月日年月日G2-04:质押合同--对应单笔及A类、B类之单项协议第7页共7页附件:质押物清单编号:年字号质押物名称数量评估价值所有权/使用权归属(权利凭证号码)登记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