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预览

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适用于单笔,及a类、b类之单项流动资金借款业务

上传者:幸福人生 |  格式:doc  |  页数:12 |  大小:0KB

文档介绍
人员异常变动、失踪或被司法机关依法调查或限制人身自由,已经或可能影响到其在本合同项下义务的履行的;Р11、贷款人每年(即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满一年)对借款人的财务状况和履约能力进行审核时,发现存在可能影响借款人或担保人财务状况和履约能力的情况;Р12、指定资金回笼账户出现大额及异常资金流入流出情况且借款人不能提供贷款人认可的解释材料的;Р13、借款人违反本合同中关于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其他约定。Р出现前款规定的违约事件时,贷款人有权视具体情形分别或同时采取下列措施:Р1、要求借款人、担保人限期纠正其违约行为;Р2、全部、部分调减、中止或取消、终止对借款人的授信额度;Р3、全部、部分中止或终止受理借款人在本合同、借款人与贷款人之间的其他合同项下的提款等业务申请;对于尚未发放的贷款、尚未办理的贸易融资,全部、部分中止或取消、终止发放、支付和办理;Р4、宣布本合同、借款人与贷款人之间的其他合同项下尚未偿还的贷款/贸易融资款项本息和其他应付款项全部或部分立即到期; Р5、终止或解除本合同,全部、部分终止或解除借款人与贷款人之间的其他合同;Р6、要求借款人赔偿因其违约而给贷款人造成的损失;Р7、将借款人在贷款人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它机构开立的账户内的款项扣划以清偿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对贷款人所负全部或部分债务。账户中的未到期款项视为提前到期。账户币种与贷款人业务计价货币不同的,按扣收时贷款人适用的外汇牌价汇率折算;Р8、行使担保物权;Р9、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Р10、贷款人认为必要和可能的其他措施。Р第十三条权利保留Р一方若未行使本合同项下部分或全部权利,或未要求另一方履行、承担部分或全部义务、责任,并不构成该方对该权利的放弃或对该义务、责任的豁免。Р一方对另一方的任何宽容、展期或者延缓行使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均不影响其根据本合同及法律、法规而享有的任何权利,亦不视为其对该权利的放弃。

收藏

分享

举报
下载此文档